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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仃与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仃,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21号原告李仃。委托代理人田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B座10楼2号。法定代表人肖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雁(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遣主管。原告李仃与被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仃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李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