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洪众与连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众,连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王洪众,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连保卫,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王洪众与被告连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众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保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众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众撤回对被告连保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众承担。审判员 钟乾华人民调解员庄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