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7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被告肖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