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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7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被告肖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