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彭斌与李彦胜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斌,李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彭斌,男,土家族,1969年10月1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彦胜,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彭斌与被执行人李彦胜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彦胜未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彦胜至今未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