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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小凤申请柴少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凤,柴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凤,女,蒙古族,1971年5月21日生,无业。被执行人柴少平,男,汉族,1974年4月1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张小凤诉柴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