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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边树林申请执行张元春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树林,张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边树林,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张元春,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边树林申请执行张元春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元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