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生于1982年9月20日,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该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66年7月18日,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昂思多镇人,住该镇。上诉人马某甲因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其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马某某诉马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冯明明审判员 王新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