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钊与杨汗军、杨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杨汗军,杨臣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787号原告陈钊。被告杨汗军。被告杨臣中。原告陈钊与被告杨汗军、杨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钊负担2866元,余款2866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顾能娜代理审判员 蒋亚鹏代理审判员 韦月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