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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钊与杨汗军、杨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杨汗军,杨臣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787号原告陈钊。被告杨汗军。被告杨臣中。原告陈钊与被告杨汗军、杨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钊负担2866元,余款2866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顾能娜代理审判员  蒋亚鹏代理审判员  韦月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