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郭仲平与骆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仲平,骆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310号原告:郭仲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骆觉俊,住址:广东省鹤山市。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仲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觉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仲平诉称:2011年5月18日,被告骆觉俊与原告郭仲平签订借据,向原告借款12800元,用作归还欠邮政银行的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一次性返还借款共12800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骆觉俊无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提供证据,又无出庭辨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原告郭仲平与被告骆觉俊签订一份《借据》,《借据》的内容为:“兹有鹤山市鹤城镇南洞村民委员会围村57号,骆觉俊,身份证号码:××。于2011年5月18日借郭仲平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正(¥:12800.00元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立此据。借款人:骆觉俊,身份证号码:××;被借款人:郭仲平,身份证号码:××。”被告骆觉俊在上述《借据》上签名按捺指模。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原告追收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行为,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均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缔结的借贷合同主体适格,内容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其借贷合同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被告签名的《借据》,符合一般的借款习惯,足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生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觉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觉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仲平归还借款人民币128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骆觉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偿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源冠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泽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