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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明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804号罪犯周明勇,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景谷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周明勇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6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明勇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民事赔偿部分。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6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周明勇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周明勇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周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明勇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4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4年10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1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