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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秋成与刘青枝、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成,刘青枝,刘海平,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王秋成。被告刘青枝。被告刘海平。被告王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成与被告刘青枝、刘海平、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立军代审 判员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