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宝与被告许志远、郑宝英、林章衍、谢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宝,许志远,郑宝英,林章衍,谢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234号原告陈家宝,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志远,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宝英,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章衍,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谢玉兰,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宝与被告许志远、郑宝英、林章衍、谢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林章衍已偿还了借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陈家宝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