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詹永飞与谢定球、姚玉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永飞,谢定球,姚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430-2号申请执行人詹永飞。被执行人谢定球。被执行人姚玉平。申请执行人詹永飞与被执行人谢定球、姚玉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台玉商特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224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由于被执行人谢定球系本院退休干部,2016年1月1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台执他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案执行的强制性与公正性,本案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43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