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培雷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培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45号罪犯刘培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培雷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培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培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培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培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培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