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镇江逸豪京华美食城有限公司与潘宏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逸豪京华美食城有限公司,潘宏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镇江逸豪京华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丰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宏珍。委托代理人戴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逸豪京华美食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宏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逸豪���华美食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镇江逸豪京华美食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泽鑫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人民陪审员 胡通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