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方,任经理。被执行人:张来。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来名下银行存款43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 东 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