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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27号原告:陈某某,女性,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东安乡兴隆村5组7号,居民身份证511228198311151629。被告:曾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东安乡兴隆村5组7号,居民身份证612427197611254173。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