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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林、倪开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林,倪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北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白守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兆松,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春林,个体户。被执行人:倪开清,个体户。申请人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春林、倪开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265612元,未执行标的2656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春林、倪开清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