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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XX诉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540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胡广善,总经理。XX诉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领取调解书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原告XX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的房屋所有权证。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的房屋产权过户至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