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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阳诉张芮%U7444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某某,女,1993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其余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欣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