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阳诉张芮%U7444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某某,女,1993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其余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欣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