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至弘与被执行人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至弘,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95-3号申请执行人江至弘,男。法定代理人资艳华,女。被执行人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至弘与被执行人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现金86万元,但被执行人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耒阳农商银行(账号:84112010022701451012)的存款壹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资运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