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伍颖纯与伍惠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颖纯,伍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财保2号申请人伍颖纯,女。被申请人伍惠平,女。申请人伍颖纯与被申请人伍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因被申请人伍惠平对案外人湖北监利粮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53万元的到期债权,申请人伍颖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湖北监利粮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到期债权中的220万元不得对被申请人伍惠平清偿。申请人伍颖纯向本院提供了50万元存款及两处价值约125万元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伍颖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伍惠平对案外人湖北监利粮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53万元中的220万元,案外人湖北监利粮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伍惠平清偿。如被申请人伍惠平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该款。二、对申请人伍颖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账号6228480799457726070上的担保款50万元予以冻结;三、对申请人伍颖纯提交担保的两处房产(产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99136**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007024**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郑 州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