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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与尚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尚金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33号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东马延村。法定代表人谭增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尚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尚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