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王达波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王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王达波,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达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Z001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上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海马牌车辆一部(车牌号码为粤BMXXXX**),并通知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对该车辆进行布控,但由于未实际控制,暂未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达波与本院联系,表示愿意主动缴纳欠款,2015年4月23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催缴所欠款项,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对其名下车辆进行续封,查封日期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徐 薇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