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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胡建平、邸静怡等与冯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邸静怡,冯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43-2号原告胡建平。原告邸静怡。被告冯永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邸静怡与被告冯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永涛名下位于保定市***小区7-2-602房产一套。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永涛名下位于保定市***小区7-2-602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晓敬代理审判员  谢天琨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