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中平、卢汉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中平,卢汉英,张立豪,卢汉惠,梁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邓中平,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卢汉英,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张立豪,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卢汉惠,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被执行人梁永权,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卢汉英、卢汉惠、张立豪、梁永权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邓中平;向申请执行人邓中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1520元及执行费98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汉英、卢汉惠、张立豪、梁永权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45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