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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郝明星与刘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明星,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6号申请人郝明星,女,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宏,男,汉族,1968年2月5日。本院受理原告郝明星诉被告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宏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