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293号申请人王某,略。被申请魏某,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教师新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魏某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某在中信万通济宁营业部开户交易的股票账户(账号:99×××27)总资产202705.88元,申请人王某提供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魏美荣在中信万通济宁营业部开户交易的股票账户(账号:99×××27)总资产202705.88元的申请。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