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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119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闫×1与闫×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1,闫×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119民初285号原告闫×1,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闫×2,男,1938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1与被告闫×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1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1以自己与被告闫×2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对法律理解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