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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潍坊博远典当有限公司与顾云峰、辛家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博远典当有限公司,顾云峰,辛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9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博远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新慧,经理。被执行人顾云峰。被执行人辛家军。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