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潍坊博远典当有限公司与顾云峰、辛家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博远典当有限公司,顾云峰,辛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9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博远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新慧,经理。被执行人顾云峰。被执行人辛家军。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