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吴振华与王细华、虞岳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华,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华,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王细华,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虞岳芬,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吴建花,女,1981年7月6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59年9月7日出生,离退休人员,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燕,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吴振华与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吴燕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府前路36号4楼房产(房产证号:云房权证2009字第××号;云土国用2009第01403号)二、拍卖被执行人吴建花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南贸商住区13幢1单元2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丽国用(2013)第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