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召信与孟庆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信,孟庆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77号原告杨召信,男,1975年2月5日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孟庆湖,男,25岁,汉族,农民。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国,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召信与被告孟庆湖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召信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召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召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2.00元,因原告杨召信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08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