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杨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寿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魏树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真田,男,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弓海渊,男,汉族。该公司信贷部职工。被告杨军平,男,汉族,寿阳县松塔镇新寺庄村裴村小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润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正文(校对人:聂正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