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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邵秀云与王群、王繁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秀云,王群,王繁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61号原告邵秀云。被告王群。被告王繁世,系被告王群丈夫。本院受理的原告邵秀云与被告王群、王繁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原告租赁房屋内的格力空调KFR-72LW(72566)Ab-32台、格力空调KFR-351.5P5台、海尔热水器ES60H-HD3(ZE)1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在原告租赁房屋内格力空调KFR-72LW(72566)Ab-32台、格力空调KFR-351.5P5台、海尔热水器ES60H-HD3(ZE)1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