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秦一松、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秦一松,王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秦一松,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某单位员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某单位员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秦一松、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一松所有的位于包头市的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王艳霞所有的位于包头市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