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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升华、徐泰玉诉被告罗兆博、木顺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升华,徐泰玉,罗兆博,木顺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50号原告金升华。原告徐泰玉。被告罗兆博。被告木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升华、徐泰玉诉被告罗兆博、木顺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