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槐少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四川省大竹县,本案应由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大竹县,但未提交证据。济南市公安局中大槐树派出所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的《户籍证明》载明: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李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济南市槐荫区某号楼l单元204室只是上诉人的临时居住地点。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6日,济南市公安局中大槐树派出所出具一份《户籍证明》,载明李某的住所地为济南市槐荫区。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中大槐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中载明李某的户籍地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