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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方亮阳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亮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54号罪犯方亮阳(别名王晓),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文盲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烟芝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亮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方亮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亮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方亮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经山东省滕州监狱医院诊断鉴定为脑血管疾病,病情接近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病犯。本院认为,罪犯方亮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属于病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亮阳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