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催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宣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宣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催字第108号申请人上海宣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星,公司职工。申请人上海宣美贸易有限公司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于2015年7月3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586582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博立格纤维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辰泽新材料有限公司,背书人南通开发区富润化工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上海宣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对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于2015年7月3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586582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博立格纤维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辰泽新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宣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