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执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谢绍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谢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736-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谢发林,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绍和,住甘肃省临夏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绍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绍和所有的临夏市风林路房屋。二、扣押被执行人谢绍和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