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谢明翠与黄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翠,黄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74号原告谢明翠,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那隆镇长福村委会居民,住灵山县。被告黄裕兰,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翠诉被告黄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裕兰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望阳上东区1幢x单元xx号房(房屋所有全证号为: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价值246000元部分进行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承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明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裕兰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望阳上东区1幢x单元xx号房(房屋所有全证号为: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价值246000元部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仍由被告李明伟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儒标审判员 邓昆明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