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9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斌玉,千阳县徐斌玉法律咨询工作室工作人员。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建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