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江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自报名),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看守所。辩护人范真子,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正峰,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25日9时许,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江某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英一村某房屋进行搜查,在该房屋的三楼杂物房内查获枪支状成品1支、枪支状半成品1支、铅弹5000发、枪支零部件1批,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含自制气枪1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仿真枪1支、4.5毫米气枪铅弹5000发、自制枪支主要零部件12件。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枪支、弹药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5000发、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1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扣押的自制气枪1支、枪支半成品1支、气枪铅弹5000发、自制枪支零部件1批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上诉人江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上诉人江某为了打鸟而非法持有气枪,其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较其他同类型案件为轻,可酌定从轻处罚;2.上诉人江某家庭困难,身体有××。希望对上诉人江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江某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1支,铅弹5000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5000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上诉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江某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1支,未达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标准。鉴于上诉人江某法律��识薄弱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量刑上予以考虑。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其家庭的特殊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江某适用缓刑有一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江某定罪、量刑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扣押物品的处理。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江某的���罪量刑。三、上诉人江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劲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代理审判员 达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楚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