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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仁光与寿恩华、屠国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光,寿恩华,屠国明,徐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825号原告高仁光。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寿恩华。被告屠国明。被告徐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仁光诉被告寿恩华、屠国明、徐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仁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寿恩华、屠国明、徐华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仁光撤回对寿恩华、屠国明、徐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6元,减半收取7098元,由高仁光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