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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乃熊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乃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86号申请人高乃熊,男,生于1965年3月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号楼**栋*层。负责人乔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磊,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高乃熊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高乃熊损失537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人高乃熊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