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9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朴与顾开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朴,顾开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9644号原告:张朴,男。委托代理人王跃,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开才,又名顾开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朴诉顾开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张朴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