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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9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朴与顾开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朴,顾开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9644号原告:张朴,男。委托代理人王跃,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开才,又名顾开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朴诉顾开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张朴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