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美英与黄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英,黄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50号原告朱美英,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教师,住崇仁县,被告黄保军,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英与被告黄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黄保军所有的座落在崇仁县站前路人民大��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并提供自己座落在崇仁县××商业大街××房产××套(房产证号为: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作为担保,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保军所有的座落在崇仁县站前路人民大厦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二、查封原告朱美英所有的座落在崇仁县宝水商业大街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晓敏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熊利平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