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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姜树珍与朱永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珍,朱永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5民初293号原告姜树珍,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朱永存,男,汉族,农民。原告姜树珍诉被告朱永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800元,2、给付利息89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邱智勇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货款7800元属实,被告于2015年7月9日和7月15日两次在原告处赊购货物,欠款7800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率,出具了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永存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姜树珍货款7800元,给付利息890元,合计86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朱永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