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栢明与叶敏妹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肖裔卷,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思泽,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林某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林某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林某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