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洛与尖措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洛,尖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周洛,男,藏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尖措,男,藏族,1971年出生。原告周洛诉被告尖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才让卓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尖措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洛诉称,2009年5月19日原告周洛将其所有的位于玛沁县拉加镇工商所附近的13间房屋出售给被告尖措,约定价款为165000元,同年9月1日给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0年5月19日付清。期间被告尖措以一辆轿车雪佛兰赛欧折抵现金55000元及给付现金10000元,之后又支付了33000元,共计98000元,剩余6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被告给付房屋买卖款67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付自2010年5月19日至今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尖措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9日原告周洛将其所有的位于玛沁县拉加镇工商所附近的13间房屋出售给被告尖措,约定价款为165000元,同年9月1日给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0年5月19日付清。期间被告尖措以一辆轿车折抵现金55000元及现金10000元支付给原告,之后被告又支付了33000元,共计98000元,剩余6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致纠纷产生,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买卖协议等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洛与被告尖措于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属违约。现原告周洛要求被告尖措支付房款67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今的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确定利息数额,且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尖措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尖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洛给付房款67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被告尖措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才让卓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沃 确 吉 来自